装修整改要加钱?看完法院判决别再被坑!
8小时前
花溅泪
来自浙江
宁海在线
装修是百姓安居的大事,也是年轻家庭在城市安家落户的重要一步。然而,在当前装修市场中,部分企业以“低价全/半包”为诱饵,妄图“先低价诱签、后中途加价”,极易导致消费者陷入被动境地。 装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装修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装修公司以“低价陷阱”套牢消费者、以“增项加价”获取不当利益的做法,不仅有违合同约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信赖,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装修企业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装修合同的约定,营造公平、有序的装修市场环境。同时,消费者面对超出装修合同约定的“增项加价”行为,也要善用合同条款这一有利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小余夫妻为装修新房,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半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8万元,工期为75天。合同还特别明确,阶段性施工质量需由第三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小余夫妻有权拒付后续款项;在图纸不变、施工不变情况下,约定总价包含所有装修工程量,不再加价。 然而,房屋水电工程完工后,第三方监理现场验收指出了诸多问题,如配电箱跳线过细有安全隐患、管线固定不规范等,并明确要求进行整改。但某装修公司却提出,整改项目属于“增项”,必须得加钱,双方经反复沟通未能协商一致。后某装修公司单方面停工。无奈之下,小余夫妻只好发函解除合同,并另找装修队完成了装修。 某装修公司认为,小余夫妻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相应装修费和违约金。小余夫妻认为,某装修公司施工未通过监理验收,按约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且该公司擅自停工已构成违约,导致其不得不另请施工队进场施工,遂提起反诉,要求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需通过第三方监理验收,现某装修公司对验收不合格部分未完成整改,小余夫妻拒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某装修公司擅自停工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某装修公司停工后,小余夫妻另请其他施工队完成装修,但应就某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人民法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某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造价为2.5万余元,遂判决小余夫妻向某装修公司支付该笔装修款。同时,鉴于某装修公司存在违约事实,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小余夫妻实际损失,酌定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装修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未通过监理公司验收,一审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合同约定及交付情况等,认定小余夫妻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并无不当,对某装修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酌定也充分考量了双方利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装修是百姓安居的大事,也是年轻家庭在城市安家落户的重要一步。然而,在当前装修市场中,部分企业以“低价全/半包”为诱饵,妄图“先低价诱签、后中途加价”,极易导致消费者陷入被动境地。 装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装修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装修公司以“低价陷阱”套牢消费者、以“增项加价”获取不当利益的做法,不仅有违合同约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信赖,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装修企业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装修合同的约定,营造公平、有序的装修市场环境。同时,消费者面对超出装修合同约定的“增项加价”行为,也要善用合同条款这一有利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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