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欠钱不还,一气之下将对方照片发到网上催债,结果反被起诉索赔共3万元
昨天 10:07
半步天涯
来自浙江
宁海在线
催债反成侵权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债权人多次催债未果,在网上发布债务人照片,法院判其赔礼道歉。 案件详情 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湾岭人民法庭审结了一宗肖像权侵权案件。小尼与小范(均为化名)本是朋友关系,但因双方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小尼将小范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范限期向小尼清偿借款73000元。判决生效后,小范因未在期限内还款,小尼一气之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名称为“小范还钱”的账号,并在该账号中发布多个视频催要欠款,其中就公布了小范的个人照片,且小尼还在双方的其他共同好友的短视频账号下留言发布小范的个人照片,并在照片上打上“范某某还钱”字样。 2026年2月,小范一纸诉状将小尼告上法庭,要求小尼因侵犯其肖像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工作机会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尼承认确实发布了小范的个人照片,但原因是小范欠钱不还,希望以此能督促小范还款,发布的内容都是事实,并未虚构、杜撰,也没有贬损、侮辱小范的人格尊严,而且在发布后几天就把账号注销了,看到的人也不多,没有对小范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范认为自己只是暂时没能力一次性还款,也在陆续向小尼还钱,小尼这样在网络上发布自己欠钱不还的照片,让自己被身边的亲朋好友指指点点,甚至让合作伙伴终止了合作,造成了自己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尼在短视频中发布小范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以及小范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矛盾,经法院判决小尼已经胜诉,判决生效后,小尼未申请法院执行,未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未经小范许可擅自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其肖像照片,并附文字“还钱”的字样,属于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已构成肖像权侵权。虽然小尼在较短的时间内删除照片和注销该短视频账号,仍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而小范未能举证其因小尼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对小范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而至于是否造成了小范工作机会的损失,法院认为,公民的社会评价应以一般社会主体普遍判断为标准,小范的社会评价如何,应是其长期以来是否诚信、是否遵纪守法而形成,其与他人合作成功与否与小尼发布照片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尼需在其实名认证的短视频账号上以发布道歉声明的形式向小范赔礼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小尼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在短视频平台中发布了道歉声明。 来源:琼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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