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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当天摄影师临时爽约?法院:双倍退定金+赔偿损失

      婚礼摄影往往承载着定格婚礼美好、留存婚礼回忆的重要作用。可如果摄影师临时爽约,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礼摄影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5月,巫某为筹备婚礼,通过微信与陆某协商婚礼摄影服务事宜,并签订电子服务合同,约定由陆某为巫某10月的婚礼提供摄影服务,服务总费用1880元。合同签订当日,巫某按约定向陆某支付了940元定金。
  谁料,婚礼当天凌晨,陆某突然通过微信告知巫某,因家中长辈去世无法提供拍摄服务,并口头承诺会退还定金并作出赔偿。为了不让婚礼留下遗憾,巫某只能临时聘请别的摄影师,为此额外花费3000元。事后巫某多次向陆某催要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陆某均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巫某将陆某诉至柯城法院,要求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预付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巫某提交的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陆某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摄影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定金、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额为188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376元,该部分具有定金效力,剩余564元应认定为预付款。陆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752元,并返还预付款564元。同时,因陆某违约,巫某另行聘请摄影师产生了1120元的差价损失,定金不足以弥补该实际损失,陆某还需另行赔偿损失744元。对于巫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婚礼当天已及时找到替代摄影师,摄影服务顺利完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向巫某支付双倍定金、预付款及损失赔偿共计2060元,驳回巫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大消费者接受婚庆、摄影等服务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费用及违约责任,同时妥善保管好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遭遇违约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同时,各类服务经营者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的婚礼摄影师,在遭遇突发变故时,确属客观事由无法如期履行拍摄服务约定,理应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坦诚沟通,妥善协商处置相关事宜。诚信为本、守约为先,既是商业经营理应恪守的基本准则,更是市场交易中应当坚守的道德底线与处事正道。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周琴 徐子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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