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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触电身亡,房东赔偿50万元

租客触电身亡,房东赔偿50万元
法院: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
  租赁合同中写明“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房东就能不担责吗?近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灵昆法庭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5年,王某租赁瓯某公司名下铺面从事熟食经营。双方合同除约定租期、押金等事项外,还载明:租赁期间,用电、用水按国家规范要求作业,如发生安全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中午,王某在挂烤鸭的房间内被电流击伤,随即联系电工维修。电工现场检查后指出电线线径太细,无法承载现有设备负荷,仅临时重新拉线并更换开关,并未消除根本隐患。不久,王某在处理冷冻冷藏柜时再次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发现,该店铺日常使用220伏电压,同时因熟食加工需要,店内还有380伏电压。用电环境复杂与线路老旧、承载能力不足形成反差,最终导致事故。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在安抚家属情绪、核算损失的同时,向主张免责的瓯某公司释明: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依据民法典,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瓯某公司作为房东和电力提供方,对出租场所公共线路安全负有巡查、维护和保障义务。王某曾多次反映跳闸、设备带电,甚至在事发当天就被电击伤过,这些信号足以让管理者认识到危险紧迫。但瓯某公司既未断电检修,也未责令停业整改,放任隐患存在,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经法官释法并出示证据,瓯某公司认识到自身管理失职,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瓯某公司一次性赔偿50万元。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此负有责任。一些房东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在合同中加入“水电安全由承租人负责”等条款就能将风险转移给租客。实际上,这类条款不能免除房东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生产生活用电负荷攀升,触电、火灾等事故易发。出租人应定期对电力线路和配电设施进行专业巡检,对有用电特殊需求的场所,须确保线路承载能力符合标准。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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