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被淹车辆受损,车主起诉物业全额赔偿

车库被淹车辆受损,车主起诉物业全额赔偿
法院:对突发情况应对不足,物业担责20%
  强降雨导致车库被淹,看着爱车泡在水里业主们心急如焚:物业到底该不该赔?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这样的案例,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对突发情况应对不足的责任,对车主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发生持续强降雨后,A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群内发布通知,提醒业主前往地库挪车,并拨打部分业主电话通知这一情况。
  不久后,A小区停车场出口处出现积水,积水漫过沙包防护墙流入地库,沙包随后出现小范围垮塌。物业人员迅速携带沙包赶到现场封堵缺口。但是,停车场出口对面围墙突然倒塌,墙后大量积水涌出,将沙包防护墙冲垮,雨水瞬间灌入地下停车场,现场4名物业工作人员亦被冲入。最后,地下车库水淹深度超80厘米,造成业主佟某等4人停放于该停车场的车辆因水淹受损。
  佟某等4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车辆财产损失,并找到物业公司,称因他们不在微信群内,亦未接到物业公司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是物业公司的疏漏致使自身错过将车驶离地下车库的时机,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全额赔偿。因协商未果,佟某等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怠于公共设施维护,法院调查案件事实发现,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2时许,因持续暴雨,停车场出口处已出现积水,物业公司设置的沙包防护墙遭水冲形成缺口,但在围墙倒塌前,该缺口尚可通过及时补救予以封堵。
  关于围墙倒塌的成因,佟某等主张系物业公司疏于维护,但其所提供照片无法证明拍摄地点与时间,不足以证实围墙在事发前即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根据围墙倒塌时涌出巨大水流的事实,结合连日暴雨背景,可合理推知相邻小区均形成大量积水,围墙两侧水位差较大,足以导致墙体倒塌。大量雨水迅速涌入停车场,甚至将4名现场尽力处置的工作人员冲入地下停车场,故佟某等关于物业公司未尽围墙等公共设施维护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怠于管理的问题。佟某等主张,物业公司在暴雨发生之际未及时通知其挪车,致车辆受损。法院查明,物业公司自当日上午11时20分起,已在“A小区协调群”中发布通知,提醒业主前往地库挪车,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告知。但该群并非全体业主群,佟某等4人未在其中,故未及时获知相关信息。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客观上虽已采取部分应急措施,但因未能有效覆盖全体业主,导致通知效率存在瑕疵,暴露了物业公司在应对此类突发事件时存在不足,对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种应对不足属于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综合事件发生经过以及物业公司采取措施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分别对佟某等4人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分别向佟某等支付20%的损失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不可抗力非“免责金牌”
  极端天气虽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及不可预见性,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不可抗力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免责金牌”。地下车库作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依法负有管理义务。因极端天气直接引发的设施损毁、积水倒灌等损害后果,判断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审查其是否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在应对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时,应当建立健全地下车库防汛应急处置机制,提前摆设挡水板、抽水泵等防汛设施,常态化开展排水管网巡检与积水排涝演练等。广大业主亦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车辆虽停放于地下车库,但业主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控制人,仍负有合理的注意与管理义务。在物业公司发出挪车通知后,业主应积极配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自身财产损失。
      来源:《烟台晚报》 YMG全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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