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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时说“月息4厘”,签合同时突然变卦

付定金时说“月息4厘”,签合同时突然变卦
法院:口头承诺举证难,书面合同才是最终保障
  “我们店贷款月息只要4厘,非常划算。”销售员的一句承诺,让消费者于先生当场掏出5000元定金。然而,当正式合同摆在面前时,利率却远高于当初的口头约定。类似的“口头承诺陷阱”在汽车、房产等大额消费中并不少见。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购车定金纠纷,为消费者敲响警钟。
  2025年8月,于先生在某汽车4S店看车时,销售员推荐了一款车型,并主动提出可帮忙办理银行贷款,且通过他们贷款月息只要4厘(即0.4%),非常划算。于先生粗略一算,觉得利息确实低,当场决定订车。在未看到正式贷款合同、未仔细阅读购车协议的情况下签署了购车意向文件,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
  几天后,于先生到店签署正式购车合同和贷款文件时,逐条核对发现贷款条款中标注的利率远高于之前承诺的“4厘”,当场提出质疑。但此时销售员却表示,合同上的利率就是实际利率。于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于先生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并终止交易。4S店则态度强硬,认为于先生拒绝签署正式合同属于单方违约,有权没收定金。双方争执不下,于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于先生主张销售员曾口头承诺“月息4厘”,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既无录音,也无微信聊天记录或书面补充约定予以佐证,该口头承诺在法律上难以认定。
  法官向于先生释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没有证据证明商家先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于先生单方拒签合同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约的法律风险。同时,法官也向4S店释明诉讼周期、成本及声誉影响。经多轮调解,4S店同意退还3000元定金,于先生撤诉,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买房、购车等大额消费中,销售员的口头承诺一旦事后否认,消费者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因此务必通过录音、微信确认、手写补充条款等方式将关键承诺固定为证据。正式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法律上通常认定其为真实意思的最终体现,签字前须逐条核对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遇到“先签后填”“空白合同回头补”等情况应当直接拒绝。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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