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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执行还没立案,转移财产就能逃债!”

“反正执行还没立案,转移财产就能逃债!”
转移、处置财产不影响拒执犯罪的认定
  男子收到大额汇款,却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试图隐匿这笔钱,还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
  上海某餐饮公司与张某曾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2024年7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餐饮公司货款24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餐饮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2024年12月19日,张某收到他人支付的送餐业务款项56万余元,却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并未用于履行上述执行义务。得知该情况后,2024年12月24日,法院就执行案件进行立案。
  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张某银行账户内剩余资金15603元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因张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3月,张某被抓获到案后,承认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因民事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明知负有法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仍将大额到账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他支出,导致法院执行立案后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具有为逃避执行而转移、处置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反映出其主观上缺乏履行意愿,漠视司法权威。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力,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支配不得对抗该义务。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不能免除其履行责任,更不影响拒执犯罪的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张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指出,不少债务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赶在法院执行立案之前把财产处理掉,就能逃避法律责任。事实上,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自判决生效时即已产生,不以执行立案作为义务起算节点。同时,刑事追责不意味着民事清偿义务就此消灭,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仍须继续清偿。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将长期伴随,出行、融资、就业处处受限。唯有尊重生效裁判、主动履行义务,才是唯一正途。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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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6 21:02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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