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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酒店4万现金被盗,酒店该赔吗?

车停酒店4万现金被盗,酒店该赔吗?
法院:酒店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顾客未锁车门也有过错,酌定酒店赔偿2000元
  入住酒店,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结果车内4万元现金被盗。顾客认为酒店安保不到位应全额赔偿,酒店却称“已提示自行保管”拒绝担责。那么,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赔偿纠纷,认定酒店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但顾客在车辆放置大额现金且未锁车门亦有过错,酌定酒店赔偿2000元。
  2025年11月8日至11月16日期间,陈先生入住福州某酒店,并根据酒店工作人员指示将随驾车辆停驻在该酒店停车场内。11月16日上午,陈先生发现放置在车内副驾驶座的4万元现金被盗,随即通知酒店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后,陈先生认为酒店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与安全保障职责,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损失4万元。
  酒店方认为,其仅是提供免费停车场地,并在停车场内设置明确的安全提示公示牌,告知车主自行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陈先生未闭锁车辆,对财物丢失存在重大过错,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入住酒店,并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应认为停车费用已隐含在住宿费用中,陈先生与这家酒店之间形成的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对车辆保管合同中保管物范围的界定,除车辆本身以外,还应适当及于车内财物。
  本案证据显示,该酒店停车场进出无道闸、栏杆,晚间也无人看管,应认定酒店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先生在车辆上放置大额现金且未闭锁车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同时,陈先生未就车内存放大量现金向酒店予以声明、告知,酒店对于保管物品的保管风险及赔偿损失等均无法产生相应的预期。综合前述过失相抵、可预见性规则、住宿费用支付情况,并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某酒店向陈先生赔偿2000元。
  法官提醒: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顾客在入住期间,亦应对自身财物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应及时妥善保管或随身带离。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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