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逗狗被咬伤,责任该怎么分?
6小时前
缑城月光
来自浙江
宁海在线
幼童逗狗被咬伤,责任该怎么分?
法官:饲养人看管不力要担责,监护人未尽职责亦担责
幼童独自在小区玩耍,逗弄他人饲养的泰迪犬被咬伤。家长认为狗主人未拴绳应全额赔偿,狗主人却称不知狗跑出门、是孩子主动逗狗惹的祸。双方各执一词,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厘清了这起纠纷中双方的责任。
5岁的庞某某独自在小区内玩耍时,看见罗某饲养的小体型灰色泰迪犬,因觉得小狗可爱便上前逗弄,不幸被犬只咬伤。事发时,庞某某的监护人在家中,让其独自下楼玩耍;罗某也在家中,并不知晓自家犬已自行跑出门。事发后,庞某某接种狂犬疫苗产生医疗费165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庞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庞某某在见到泰迪犬后主动上前抚摸,多次逗弄犬只。在犬只已经做出反抗动作后,庞某某仍未避开,反而将犬只抱起,致使犬只应激咬伤其手部。
庞某某父亲认为,罗某对犬只管控不到位、未采取拴狗绳等防护措施是事故主要原因。孩子今年仅5岁,辨识危险能力不足,不应承担责任,主张罗某全额赔偿。罗某则辩解,其在家并不知晓犬只跑出门,且损害结果系庞某某主动逗弄、抱犬的危险行为诱发,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是同小区邻居,简单判决容易激化邻里矛盾,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释法明理,厘清各方过错。
法官向当事人普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以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理性分析本案造成庞某某受害的原因。一方面,罗某作为犬只饲养人,负有看管和约束义务,因看管疏漏导致犬只外出伤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庞某某在犬只已经表现出抗拒时仍持续逗弄、抱犬,存在明显危险行为,其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看护教育义务,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罗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庞某某医疗费825元。罗某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犬只饲养人务必落实看管责任,严防犬只脱管伤人;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有限,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清晰判断,但未成年人身份并非“免责护身符”,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意识,避免给他人及自身造成损害。
来源:《遵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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