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转借他人,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及车辆损失谁来承担?

     案例简介
     崔某于2026年4月承租某汽车租赁公司领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严禁转借、转租、抵押、挪用,不得利用车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租赁期间车辆产生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汽车租赁公司按时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但崔某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租赁车辆转借他人,他人使用期间发生违法行为。后某汽车租赁公司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才知案涉车辆已被依法扣押,面临车辆无法追回的风险及合同违约损失。某汽车租赁公司遂将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向其返还承租车辆,并支付租赁费、违章罚款和律师费。崔某一审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并非车辆实际使用人,无需返还车辆或承担任何费用。二审开庭当日,考虑到案涉车辆已被解除扣押并发还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实际损失大幅降低,促成调解的可能性较大,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积极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释法析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逐步消融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崔某当场履行调解款项,案件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提示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承租车辆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使用、保管所租车辆,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租,若所租车辆实际由他人使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承租人仍需按约支付租赁费并承担因第三人原因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在租车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恪守合同约定,勿擅自将租赁车辆交由他人使用,或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租赁车辆,避免因他人行为给自身带来违约赔偿风险。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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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精力集中在当下】 人生最珍贵的,不是那些“得不到的”和“已失去的”,而是此时此刻“正拥有的”。 过去无法重来,明天还未到来,与其为遗憾沉溺、为未知焦灼,不如把精力集中在当下。 新的一天,愿你不负时光、不负自己,在前行路上收获更多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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